财税小知识 之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4号)
(1)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;
(2)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,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(3)本通知所称设备、器具,是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。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1年第6号)
上一个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。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46号)
第二条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。
(备注:如果固定资产购进后未开始使用,过了几个月后才正式使用的,则按照正式投入使用的次月来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)
第三条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,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。
第四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,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。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,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。
政策来源
1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4号);
2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46号);
3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1年第6号)
2022年5月14日 14: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