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税小知识 之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
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4号)

 

(1)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;

(2)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,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(3)本通知所称设备、器具,是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。

 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1年第6号)

   上一个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。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46号)

 

第二条  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。

(备注:如果固定资产购进后未开始使用,过了几个月后才正式使用的,则按照正式投入使用的次月来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)

第三条  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,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。

第四条  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,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。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,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。

 

政策来源

1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4号);

2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46号);

3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1年第6号)

2022年5月14日 14:09